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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2007-05-02 21:46  文章来源:哥德堡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瑞典是欧盟成员国,执行欧盟对非成员国的关税、规章和规则。
 
  欧盟海关税则是基于统一“商品解释及分类系统"(HS)制定的。从非欧盟国家进口,为符合进口规则的要求,欧盟实行一体化关税税则。根据关税、配额、优惠、和其他进出口规则,一体化关税税则含盖了20000个细目。进口关税是按照从价税计征的。根据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为成交价格,即为该货物出口销售至瑞典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如果货物价格没有包括运费和保险费,征税时还要加上这些成本的费用。海关完税价格是根据货物抵达进口国目的地的CIF价格计征的。对农产品,进口关税通常是按照重量计征。水果、蔬菜和园艺产品按照季节性关税征收,也就是说当国内产品供应充足时进口关税价格相应就高。对农产品和园艺产品的关税税率是经常变化的,因此我们建议出口商要经常向瑞典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此外,大多数农产品需要进口许可。在特定条件下,可免交关税和其他进口税的货物包括:商业样品、展览和贸易洽谈会上的商品、专业装备如工具、礼品、特定的教学仪器。
 
  一、进口关税
  1.关税征收标准 瑞典对大多数进口商品征收从价税。完税价格为进口商品的交价,也就是以成交价作为征收关税的主要依据。具体讲就是以运费保险费在内价格或以离岸价格加上某些附加成本作为征税价格标准。
  2.关税结构 瑞典的关税是根据世界海关组织(WCO)批准的"统一商品解释及分类系统"(HS)制定的。这一税则属于单式税则,即一个税目只有一个税率,对来自任何国家的商品均一视同仁。
  3.关税水平  目前,瑞典对进口的工业品关税是世界上税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平均进口关税税率不到5%。大多数原料和某些制成品允许免税进口。半制成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在3%左右。一些农产品须缴纳进口税。这些进口税一般是变化不定的,依国际市场价格高低而变动。关税可用瑞典克朗支付。
  4.关税处罚 货物若不如实报关,如属有意,将被处以2-4倍正常关税的罚款。如不属有意,则罚款较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向海关提交统计申报单者,也将处以罚款。

  二、海关程序
  中国商人应在发货前与瑞典进口商或运输代理人商量,以确定商品进入瑞典的最佳途径,并且要弄清在通关时需要哪些单证。在瑞典海注册的进口商在"立即放关制度"下,可以在货物进关的那一周以后的第二个星期四再向海关申报。而未在瑞典海关注册的进口商必须在提货前向海关呈交一份全套海关申报表。进口后不打算向海关申报做为国内消费的商品,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临时存放在保税仓库或自由港,并可再出口。如果进口商品有某些特定用途,如用于试验、展览或修复,那么商品可临时进口,并免交关税及其它进口税。如果进口商品未包括在ATA-CARNET制度中,那么要征收相当于关税及其它税全额的保证金。ATA-CARNET是一项关于对具有商业价值的样品、用于展览会及交易会的展品及专业设备的临时性进口的国际海关协议。这一协议规定上商品可临时进口而不必用各种文字填写各种海关格式或支付与海关有关的费用,且有效期最长可达1年。 三、自由港规定

  瑞典在斯德哥尔摩、哥德堡和马尔默都设有自由港区,进入这里的货物不需报关和检验。自由港区属当地市政府所有,但为确保瑞典法律和法规的实施,皇家海关署对过往货物和船只行使监督权。进入自由港区的货物可以储存、整理、重新包装、出售、出口或运回原产地,而不须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费用。

  报关后,货主也可以提取货物在国内消费。如果在自由港区从事制造或加工活动,须获得海当局核准。除非经特别允许,禁止在自由港区内从事零售贸易。(稿件来自驻瑞典使馆经商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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