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德堡总领事馆经贸之窗

Economic and Trade Service of the Consulate General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in Gothenbu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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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护照及有关证件须知
办理护照及有关证件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德堡总领事馆提醒中国公民:护照是证明国籍、身份的重要国际旅行证件,须妥为保存。

  申请换发、补发护照须知

  一、换发、补发护照

  (一)、必须本人来馆申请。逐项填写《中国护照/旅行证/海员证/回国证明书申请表》一份,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护照照片3张,并在照片背面注明本人姓名。自2004年1月2日起,凡需换发、补发护照者均采用1997年版护照。97版护照防伪性能高,对照片有较高的要求,具体要求为:1、正面免冠彩色半身护照照片(光面相纸,尺寸为48毫米X33毫米,头部宽度为21-24毫米,长度为28-33毫米,超出规定尺寸范围的照片不予受理);2、照片背景为白色,不接受其它背景颜色及经翻拍的照片、黑白照片或用彩色打印机打印出的照片。

  (二)、所需时间:1、换发护照:如材料齐全,需15个工作日。2、补发护照:一般情况下需20-30个工作日,个别情况需3-6个月(需向原发照机关核实有关情况)。

  (三)、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护照中空白页可不复印,申请补发护照者也可提供带照片的出生公证书复印件)。正在申请签证者需提供移民局的有关信件或其他相关证明(如缴纳申请费收据及复印件一份)。

  (四)、遗失护照申请补发者须提供:1、警察局出具的护照报失证明。2、护照复印件及移民局出具的签证函原件或有效签证复印件。3、本人写一份遗失护照经过(用A4纸,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何时何地发照、现住址、电话。提供虚假资料、假地址、电话者的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五)、费用:正常换照200克朗;补照200克朗。

  护照/旅行证/海员证/回国证明书事宜不办理加急。

  二、新生儿童申办护照

  (一)、儿童出生时,其父母均为中国公民(持有效中国护照),可申请中国护照。

  (二)、儿童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瑞籍,根据瑞典国籍法该儿童自动具有瑞籍,不能申请中国护照。若该儿童的父母有一方为第三国国籍人士,则需提供该儿童不具有该国国籍的证明文件。

  (三)、由父母双方携该儿童来馆申办,填写《中国护照/旅行证海员证/回国证明书申请表》一份,交儿童正面免冠护照照片3张(照片要求同一(一)、),并在照片背面注明该儿童姓名。

  (四)、交验该儿童父母双方护照及有效签证、结婚证、儿童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由领事官员核实无误后退回原件。

  (五)、非婚生儿童申办护照须提供其生父生母双方护照及有效签证、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供该儿童生父生母共同生活的证明(如共同租用房屋、银行联名存款、联名经营生意、联名保险等)及复印件。

  (六)、费用及所需时间:正常办照200克朗;需15个工作日。

  三、加注

  (一)、必须本人来馆申请,填写《中国护照/旅行证/海员证/回国证明书申请表》一份,交近期护照照片2张,交护照资料页和有效签证页的复印件(A4纸)。

  (二)、曾用名加注收费20克朗;需4个工作日。

  (三)、持过桥签证(BRIDGING VISAS)、正在申请签证者,须提供移民局出具的有关信件和缴纳申请费的收据。

  (四)、加注:1、近照加注须提供近期、正面免冠护照照片两张。2、不办理更改姓名、出生日期和出生地点及婚姻状况加注。

    (五)、台胞证签注:1、本人来馆申请。2、提供台湾旅行证件的个人资料页和有效瑞典签证原件和复印件。3、递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交近期护照照片一张。

  四、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代替护照的旅行证件。此证发给:

  (一)、持台湾旅行证件并需要到祖国大陆旅行的中国台湾同胞(费用:200克朗、需6个工作日)。1、本人来馆申请。2、须提供台湾旅行证件个人资料页和有效瑞典签证原件和复印件,经领事官员核实后退回原件。3、提供近期护照照片3张并在照片背面注明本人姓名。4、逐项填写《中国护照/旅行证海员证/回国证明书申请表》一份。5、如需经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内地,则须同时申请进入香港许可(费用:70克朗)。

  (二)、持BNO旅行证件者及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者如需由国外直接飞往祖国内地,须事先办理旅行证。需提供的文件与(一)1、2、3、4项类同。

  (三)、持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无有效签证者(即逾期居留者)。1、本人来馆申请。2、填写《中国护照/旅行证/海员证/回国证明书申请表》一份。3、如实、逐项填写调查表一份。4、需提供护照(身份证)及签证原件和复印件。5、交3张近期本人护照照片并在照片背面注明本人姓名。6、持过桥签证(因各种原因申请“难民”)者须书面写清楚申请“难民”的原因、通过何人以何种理由申请的“难民”及被拒理由。7、等通知。

  ***被瑞典移民局收容者则由该局提供被收容者的有关情况及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格。我馆会按有关规定为其核发“回国证明书”。回国证明书免费,不接受其他人代为办理。

  五、香港特区护照

  符合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件的人士可与特区入境处直接联系申办事宜,也可在本总领事馆申请。

  本馆有特区入境处发来的申请说明书及申请表格,可本人来馆免费索阅(不邮寄)。申请是否得到批准,由特区入境处决定,本馆只负责转递。

  已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人士,如护照到期、因故毁损、或丢失的,可在本馆申请护照换发或补发。本馆会尽快将你的有关资料转递到香港特区入境处处理。每份申请需缴纳邮寄费280克朗(先缴费)。办理时间一般为6-8个星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地址:香港入境处大楼香港湾仔告士大道7号(IMMIGRATION TOWER,7 GLOUCESTER ROAD,WAN CHAI,HONG KONG)。传真(FAX):(00852)28241133,咨询电话(00852)28241212,紧急求助电话(00852)1868,网址:www.info.gov.hk/immd,电子信箱:enquiry@immd.gen.gov.hk